以案说法丨男子站车尾被碰倒地 诉请赔偿反被罚

来源: 青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5-09-05 15:22:14

站车尾被碰倒地

诉请赔偿不成反被罚?

这波反转来得太快

到底发生了什么?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案情简介 


因经济纠纷,男子赵某站在孙某车后,欲阻止孙某离开。孙某缓慢倒车时赵某倒地。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3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请,并因赵某提交多张无关票据且拒不提交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其行为妨碍诉讼秩序,对其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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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称其与孙某是曾经的生意伙伴,后因生意亏损产生经济纠纷。2022年5月31日上午,赵某偶遇孙某,想与孙某解决纠纷。孙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撞到赵某后,赵某欲阻拦孙某离开时又被撞倒在地,造成赵某受伤。赵某受伤住院后,孙某未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故赵某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4.3万元。

孙某辩称,自己当天开车并未撞到赵某,赵某是“碰瓷”。报警后民警也未认定自己有责任。至于赵某主张的4.3万元费用,赵某只提交一张清单且包含治疗糖尿病等无关费用,没有相应的病历进行佐证,无法证明赵某住院治疗费用与自己有关,自己不应该进行赔偿。

后经查明,赵某在孙某想驾车离开时拉开车门抢走孙某挎包,孙某将挎包抢回后发动车辆倒车。赵某见孙某要驾车驶离必须倒车,便站在车尾,阻止孙某离开。在孙某缓慢倒车过程中,车尾接触到赵某腿部,赵某顺势背部倒地。赵某倒地几秒后迅速起身跑到孙某车前,阻止孙某离开。

后赵某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等。此外,赵某还提交了两张购买糖尿病药物的票据和事发两个月后的三张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经法院释明,赵某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病历和费用清单。后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费用清单,核实赵某提交的三张医疗费票据等资料实为治疗糖尿病费用。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妨碍诉讼秩序,遂作出决定书,对赵某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提出复议,后上级法院维持原决定。


法院判决


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通过拉车门、抢夺挎包和拍打车身的方式阻止孙某离开,赵某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人处理纠纷的合理限度,对孙某造成了威胁,使孙某产生了恐慌心理证据显示,孙某发动车辆后车速非常缓慢,赵某有足够的时间避开但未躲避,在车辆尾部接触后顺势倒地,后见孙某未停车迅速爬起来追赶车辆。经调查,赵某是腿部接触到孙某的车辆,而赵某受伤部位为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对赵某的受伤存在过错,驳回赵某诉请。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该案维持原判。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