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状告继女 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编辑: 政治处
时间:2014-05-05 10:15:24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秦法)因琐事发生家庭矛盾,继女砸坏继母家门窗,继母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近日,青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此诉求。
65岁的张婆婆1978年与丈夫结婚后,共同将一对继女杨敏和杨洁(均化名)带大。去年11月6日,老伴突发脑溢血住院,张婆婆却因琐事与女儿闹起了矛盾。
同年12月17日,两姐妹再次与张婆婆发生争吵,并砸坏继母家门窗。随后,张婆婆因姐妹俩拒绝道歉,将两人告上法庭。
张婆婆请求法院判令两人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律师费5000元,同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元。
经青山法院审理和调解,杨敏和杨洁向张婆婆口头赔礼道歉,并支付了600元财产损失费和25元诉讼费,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及承担律师费。
法院认为,张婆婆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但未对其精神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故对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