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反映刑事诉讼中易出现的证据瑕疵问题亟需关注
近期,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是每一起刑事诉讼必须实现的价值追求,对刑事诉讼中证据的严格审查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青山法院近期总结了刑事诉讼中易出现的证据瑕疵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1、侦查机关忽视证据来源的取证。扣押相关犯罪物品没有搜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没有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当场查获毒品的,只有扣押清单没有相关的查获经过或者搜查笔录等证据,不能证明物证的合法来源。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毒品案件中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小,但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身上、住处或者购毒人处经常会搜出大量毒品。这种情况在案卷中基本都只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这一证据,而没有搜查笔录、查获笔录等能够证明扣押物品来源的相关证据,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证据缺乏形式要件。一是鉴定意见缺乏形式要件,部分鉴定意见书鉴定人未亲笔签名,或仅有部分鉴定人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要求鉴定人亲笔签名的规定。二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缺乏形式要件,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对其做的讯问笔录往往没有该被告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记录,不符合法律关于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在场的规定;而侦查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却基本能做到其法定代理人在场。三是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缺乏形式要件,仅有办案机关的盖章,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被告人的多份讯问笔录,有简单复制粘贴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被告人的多份讯问笔录,有明显复制粘贴的现象,特别是打印版本的讯问笔录,其中问答内容一模一样,连错别字都一样。这类案件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其实就是只有一份有罪供述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供述,不能在数量上予以确认被告人有罪。
对于证据的瑕疵问题,侦查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相关证据瑕疵问题后,往往建议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而某些侦查人员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瑕疵问题重视程度不够,配合度不高,同时个别证据的事后补正程序麻烦,影响审判效率。建议侦查机关:一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证据意识,注重对证据来源的取证,在扣押犯罪物品或者提取相关物证、痕迹时,加强对能够证明证据来源的取证,制作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二是重视证据的形式要件,鉴定意见书应有所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抓获、破案经过除了加盖公章外,应有办案人员的签名,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予以说明;三是讯问被告人时应客观真实的反映其认罪、悔罪过程并真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