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未续约 出租人变卦获法院支持

编辑: 政治处 时间:2014-07-21 11:13:59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秦法)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约,出租人突然变卦,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未违约而拒绝。双方为此走上法庭,青山法院昨日透露,一审判决支持出租人。

  据介绍,原告为武汉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山区。2011年11月18日,该公司与臧某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石化公司(甲方)将其位于青山区某路与某医院路交会处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臧某(乙方)经营;租赁期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双方议定租金为3300元/月,物业管理费1000元/月。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不足一个月则按天计算;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搭乱盖改变房屋原貌,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或扰民,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所租赁的门面;合同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乙方准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退回所租门面。

  签订合同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13年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至2013年10月。2013年10月16日,石化公司向臧某邮寄腾退房屋通知书,要求其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腾退出该房屋。但被臧某拒绝。

  石化公司将臧某告上法庭。臧某辩称:石化公司虽然自2013年开始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但仍然收取其租金和物业费,并一直未间断与其就调增租金事宜协商。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关系,臧某一直严格履行承租人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石化公司突然要求解除承租关系,无理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双方之间为不定期合同,石化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给予臧某一定合理期限。因此,臧某应将承租房屋腾退给石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