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企业的“贴心人”
——邓学军同志涉企案件调解工作纪实
做企业的“贴心人”
——邓学军同志涉企案件调解工作纪实
邓学军,女,1969年9月出生,先后在法院办公室、立案庭及民事审判庭工作,现任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民商事案件特别是涉企案件的审判工作。针对青山区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密集、各类经济纠纷频发的特点,邓学军同志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总结出“耳勤、多听,眼勤、多看,嘴勤、多说,腿勤、多跑”的“四勤四多”调解方法,努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涉诉企业的“贴心人”。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邓学军同志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13件,调撤结案的有79件,调撤率为75.68%,其中涉企案件82件,涉诉标的额为4000万元,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涉企案件61件,涉企案件调撤率为74.4%,涉企案件自动履行率100%。2012年1月至今的调解率高达到82.5%。2011年至2012年,邓学军同志被市法院授予“全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荣誉称号,被武汉市青山区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被武汉市青山区总工会授予“青山区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
服务大局促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青山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城中城改造的启动实施以及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区域高铁经济集聚区、全国重化工业转型先行区的建设,涉及辖区企业的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案情更加复杂,群体性纠纷增多,化解难度增大,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邓学军同志在处理涉企案件中,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将审判工作融入经济发展的大局中思考与谋划,为辖区企业有序经营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2011年,邓学军同志妥善调解审结了武汉市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诉武汉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区属企业武东食品厂改制后成为武汉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有离退休及在职职工200余人。现该公司的土地挂牌出售,职工们获悉情况,在本案立案前已多次到区委、区政府上访、堵门等,要求解决他们有关社保、医保、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补助和生活医疗费用等,如果不行,就要求退回原改制时所领补偿,收回原武东食品厂的土地、房屋及设备。邓学军同志接收该案后,立即先行认真阅读厚达十一册的案卷材料,理清审判思路,以服务大局指导思想,以解决实际问题和职工诉求为出发点,深入区委、区政府、区商委了解当年在区委组织下武东食品厂改制成为武汉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的兼并改制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召开座谈会,了解职工的诉求,结合双方争议焦点拟定多套调解方案,并对调解方案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数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邓学军同志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兼顾社会效果,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最终力促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360万元,用于支付改制职工们的社保、医保、失业、住房公积金、工伤补助和生活医疗费等,随后被告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使得群体访得到有效化解。事后,二百余名职工给法院送来锦旗对邓学军同志的工作表示感谢。
邓学军同志就是这样,秉承着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理念,面对案情复杂,矛盾激化的案件,她以女性特有的柔情,攻尖克难,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及时调处了数件了影响面较大,具有上访苗头,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以回应转型经济升级、国有企业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需要。
能动司法化纠纷
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来,邓学军同志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她在审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大队诉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属车辆在保险期内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及其司机已先行向受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在向被告理赔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经阅卷得知,被告拒赔的原因是在事故现场经勘察发现事故车辆与保单车辆的发动机钢号车架号不一致,邓学军同志了解到该情况,开庭前就到原告及其上级单位积极开展调查,查清该事故车辆的确与保单上车辆的发动机钢号车架号不一致,但是保单上的原车辆已由其上级部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03年统一销毁,并重新下发一辆新车即肇事车辆,使用保单上车辆的原车牌号,该车辆从2003年起就一直均在被告处投保,由于原告单位50余车辆车均在被告外投保,因此在投保中原告没有及时将该车变更情况告知被告,被告也在办理投保业务时没有对所有车辆进行发动机钢号车架号进行逐一核对,致使纠纷发生,邓学军同志就针对查明的案件事实,数次到被告处上门做调解工作,解决其担心一保多投情况忧虑,根据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最终在被告的办公室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费42000元;她在审理辖区企业武汉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双方计算方法的差异达到50余万元,邓学军同志在阅卷时发现,原、被告系多年往来的业务单位,双方钢铁交易金额达1359万元,累计付款1250万元,仅余百余万元货款未付,由于货款拖欠时间久远,鉴于双方有友好合作的基础,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就主动上门进行调解,组织原、被告对账目进行核查,对违约计算方式进行公平合理地调整,并做原告工作,理解被告目前资金紧张的困难,后达成了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被告分3次向原告支付货 15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握着邓学军同志的手说:“如果不是法官亲自上门进行调解,对我们企业的高度重视,此纠纷是不可能调解解决的。”此外,邓学军同志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并不片面追求调撤率,更注重的是调解后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际兑现。2011年6月至今,经其调解的涉企案件均未进入到执行程序,自动履行率达100%,司法公信力在邓学军同志的办案过程得以最大程度的体现。如其审理的武汉起神超重机有限公司诉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系辖区大型国有企业四六一厂的二级企业,原告与被告就MQ40T/40门座式超重机的钢结构对接拼焊工作签订了合同,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又完成了新增的象鼻梁更改等9项工作,邓学军同志针对诉请中关于辅材费用的承担及新增任务费用计算过高的争议焦点,在开庭前到主动到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并实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愿意放弃部分诉请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于十日内付清工程款,但该款在未到履行期的情况下被告已支付完毕。
邓学军同志就是这样,从不拘泥于坐堂问案,不是片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唯一取证方式,更多是为了查清案情深入涉诉企业一线,主动深入基层实地走访查清事实,掌握纠纷症结和矛盾焦点,因案制宜,因人制宜,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化纠纷于矛盾激化前,积极回应涉诉企业的司法需要,回应转型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她审结的涉个案件80%以上的案件都主动到企业调查并组织调解,并多数以调撤结案,将能动司法的“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 ”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
高效调解赢赞誉
邓学军同志坚持企业利益无小事,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在处理涉企案件时,提前介入、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因势利导、做好法律释明,帮助涉诉企业正确行使权利,通过庭前调解力争在最短审限内化解矛盾。她在审理武汉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襄樊卫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此案,2012年8月15日保全了被告在第三方中国一汽公司的货款180万元,邓学军收案后,及时阅卷,发现双方系多年业务往来单位,签订有多份购销合同,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并且保全措施到位,于是立即组织双方于就将该案进行调解,仅用十一天时间就调解解决此案,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此外,实践中,企业间易发生连环诉讼,部分案件的审理可能会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诉讼效率大打折扣,而邓学军同志则善于运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此类纠纷。如在审理陈建民诉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邓学军同志发现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陈建民、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与该案系同一工程发生的纠纷,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将武汉市中环线西段高架桥鹦鹉立交工程交由陈建民内部承包,陈建民又将该工程桩基基础工程交由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包,现因陈建民和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均未支付到位,形成三角债务,邓学军同志遂将两案合并审理调解,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环线西段高架桥鹦鹉立交工程部及相关税务、监理部门了解该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针对案情,结合三方当事人诉请,及时制作调解方案,由中国一冶集团公司分别向陈建民、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和55万元,彻底解决三方关于该工程的纠纷,并实际履行到位。
邓学军同志就是这样,在审理涉诉企业案件时,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坚持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合法原则,自学在法定审限内提速,力争以最快的速度,低廉的成本调处涉企案件,帮助企业解决矛盾纠纷,专心经营,达到了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调解结案的涉企案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平均审理周期在一个月以内,调解后自动履行性达100%。
讲究方法促双赢
涉企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邓学军同志在涉企案件的审判工作中,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出发考虑问题,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审理武汉市青山区科技局诉武汉市梦园建筑装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邓学军同志了解到,被告是辖区扶持企业,被告于2004年向原告提出科技三项费使用申请,经原告审查并报上级批准,借给被告75万元科技三项费,被告至今已向原告返还借款50万元,余款未付,现被告企业遭遇资金困难,企业拆迁等问题,如果强行判决的话,被告的生产经营可以受到严重影响。考虑到这一情况,邓学军同志主动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还了解到被告还有另一债务单位的工程款未支付,到债务单位了解情况,并力促该单位向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再组织调解,让双方互谅互让,采用“放水养鱼”、“分期履行”等“柔性”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妥善解决纠纷,既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邓学军同志就是这样,不断追求和总结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形成了具有个人特色的办案调解风格,她探索出了“四勤四多”工作方法,配合感情调解、辩法析理调解、案例引导调解、释明引导调解、亲临现场调解、把握时机调调解等手段,兼顾法与情,寓引导调解与审判工作中,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对立的案件,使其办案调撤率始终居于全院前例。
邓学军在审理好涉诉企业的同时,积极调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用情把调解工作做得有声有色,用女性法官的柔性办案,切切实实为当事人考虑,尽最大努力调解结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她审理的十余件矛盾激化严重的案件,其中有的当事人扬言法院判决不好有杀对方或者自杀,有的当事人在立案开始就到区委、区政府、区信访部门上访缠诉缠访,有的当事人身患绝症,有的当事人甚至威胁邓学军同志,但她用耐心听取当事人情绪的宣泄、用爱心温暖当事人情怀、真心为当事人解决排忧解难,逐一化解激化的矛盾情绪,使这些案件在她手中都成了调解成功的案例。比如她在审理原告蒋仲旭诉蒋汉华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经历过房屋确权分割,且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原、被告身份特殊,系父子关系,被告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家庭也曾有过要将该房屋给被告的意向,后反悔而致纠纷,现被告也只有这一处住房,被告扬言死也不腾退房屋,双方当事人矛盾特别激化,如果强行判决被告腾退,只会让父子间的矛盾更加激化,邓学军同志用感情调解法多次与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在当地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其他子女一起参加调解,向当事人辩法析理,不断寻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点,以耐心、细致、周到的工作和以法官人格的亲和力,不断反复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让被告明白房屋腾退不是目的,解决老父亲的晚年生活才是关键,最后被告决定不要父亲应给付自己的房屋补偿款,并再拿出2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给父亲居住,既解决了父亲的居住问题,也解决了本案房屋纠纷问题,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亲自组织原、被告到房产部门一面办理房屋变更手续,一面支付房款,圆满解决排除妨害这起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父子仍然是父子,但是矛盾以远离他们了。象这样的案例还有好多好多...经常听到当事人律师在立案后,得知审判法官是邓学军,感叹到:案子分给邓法官办理,我就放心了。
邓学军同志,她朴实无华,总结出“四勤四多”的工作方法审结了一件又一件案件,她平易近人,用爱心、耐心、真心、诚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她以大局为重,能动司法,采用多元调解方法,公正优质高效地审理种类案件,尽量发挥调解工作的优越作用,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调解后当庭结清案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